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


頭號梁粉變CY剋星

2013年1月20日下午,《陽光時務週刊》專訪全國政協香港區委員及外事委員會委員劉夢熊。劉首度公開梁振英上台前後的媒體造勢內幕、北京態度轉換關鍵、以及僭建要害。劉夢熊從梁振英的「頭號支持者」變身「頭號批判者」,他說因為梁振英無能又無立場,劉自己要捍衛「一國兩制」和香港的核心價值,不能接受CY說「我們和泛民主派是敵我矛盾」這樣的話,也不容CY言而無信「大話精」:「他答應我入行會不兌現,答應唯一推薦我做政協常委也不兌現,我覺得這個人真是言而無信,不知誠信為何物!」以下為劉夢熊訪談錄音實錄摘要。

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


日本政府「購買」釣魚島風波引發內地反日情緒升溫,昨日北京、上海、合肥等地均爆發反日示威,而反日浪潮更從兩岸三地蔓延至多國海外華人社區。

儘管前兩天均為工作日,但北京駐華大使館門外連續兩日有大批民眾示威。昨日示威人群手舉中國國旗和「消滅日本軍國主義」、「釣魚島是中國領土,日本人和畜生遠離」等橫額,高呼口號,聚集在使館門前。現場有警察把守,一度拉起警戒線。


內地多市再爆示威

在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等地,有市民手持橫額,高呼「釣魚島是我們的」,合肥一間電影院更掛出「抵制日片!捍衛釣魚島!」標語,抗議日本「購島」行為。日本駐上海總領事館則稱,10多名示威者今早到領事館門前拉布條示威,過程平和,到下午已散去。繼前日廣州、山東威海、湖南湘潭等市,兩日來已有近十個城市爆發反日示威。

而在前日泰國華人率先發起反日保釣遊行後,多國華人團體昨亦有舉動。美國華僑組織昨稱,初定於16日上午在日本駐美大使館前舉行「保釣護土」示威,並於18日「9.18事變」紀念日向日本駐美大使遞交抗議信。挪威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(挪威和統會)、泰國中華總商會、菲律賓中國商會也分別發表聲明,表示支持中國政府立場,並強烈譴責日本當局的行為。

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


保釣人士登島揮旗14人被捕 (20:50)
本港保釣人士下午登上釣魚島,日方以非法入境拘捕全部14人,中方就此交涉。
登島的有7人,他們拿五星紅旗和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登島。日本傳媒稱,香港保釣船採取衝灘的方式衝上尖閣列島(釣魚島)中最大的島嶼—魚釣島,並有7名保釣人士跳下船登島。已經有5人被日本警察廳防守在島上的警察拘捕。另外2人已經回到船上。日本警方最被說,沖繩縣警局在魚釣島以違反移民法逮捕5名男子。但到了當地時間9時半(香港時間8時半),亦逮捕了另外9名未登島人士,包括了保釣人士、船員和記者。至此,14名登陸釣島的14名中國人全部被捕。
保釣船豐2號在進入釣魚島約30海里時水域時,已遭到九至十艘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船警告,到20海里時受到其中一艘船的水炮攻擊和撞擊,保釣船的船頭被撞毀,方向盤也被撞損,需要靠電腦導航才堅持,而日本至少有一架直升機巡邏,在重重包圍之下,日方最後竟被保釣船突圍而到達淺灘。
香港保釣委員會表示,成員於香港時間下午4時半已成功登陸。據早前成員透過通訊指出,船員擬在釣魚島上插旗、唱國歌、放置中國製電視機和收音機接收中國廣播、拆日本燈塔和拾石頭作為紀念。
上一次有中國登島是於2004年,當時有7名大陸保釣人士登島,日本以涉嫌非法入境的罪名逮捕這些人,後來將他們強制遣送回大陸。
(即時新聞)





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

7日內馬拉松式徒步250公里,橫跨世上的沙漠極地。世界聞名的沙漠耐力賽──戈壁站已於上月完結,來自世界各地的160多個選手中,有140多人成功完成整項賽事,其中包括香港選手翟文禮。活動讓他體驗,以不屈不撓的精神克服困難。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news/art/20120707/16492638

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


中國香港旅行遠足聯會 主辦
第四屆 旅聯盃港島徑30公里越野賽

日期:2012 10 7 (星期日)
地點:港島徑灣仔峽公園至大浪灣村公園

開始報名日期:2012 7 1
截止報名日期:2012 9 15

名額:600 (額滿即止)

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


刷新紀錄:73歲日婦登珠峯

日本山梨縣一名73歲婦人渡邊玉枝,於香港時間今早約六時,成功登上珠穆朗瑪峯,刷新其於10年前,創下女登峯者最高年齡紀錄。

渡邊28歲開始攀登不同山峰,1991年首次登上海拔8000米的山峰,2002年5月,以63歲高齡登上珠穆朗瑪峯,打破波蘭女登山家創下的紀錄。

而全球攀登珠峯最高年齡紀錄保持者,是由尼泊爾男子謝爾,在08年創下,他當時已經76歲。



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

曾 鈺 成 按 議 事 規 則 92 條 提 出 終 止 辯 論
 立 法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按 議 事 規 則 第 92 條 , 決 定 終 止 就 議 席 出 缺 安 排 草 案 , 提 出 多 項 修 訂 的 議 員 發 言 時 間 , 議 員 要 在 中 午 12 時 前 總 結 辯 論 。
議 事 規 則 第 92 條 指 明 , 議 事 規 則 未 有 規 定 的 事 宜 , 立 法 會 主 席 可 作 決 定 。 如 果 認 為 合 適 , 亦 可 參 照 其 他 立 法 機 關 的 慣 例 及 程 序 處 理 。
曾 鈺 成 在 議 員 辯 論 草 案 期 間 表 示 ,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如 何 終 結 辯 論 , 議 事 規 則 沒 有 列 明 , 因 此 他 可 以 作 決 定 , 亦 認 為 草 案 已 辯 論 超 過 33 小 時 , 是 時 候 結 束 辯 論 。